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三条 本、专科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年级要求。在校生中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3.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上学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科目;
2.上学年有违法违纪行为;
3.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4.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学部学工组组织实施。各学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条 各学部学生工作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学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必须先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汇报评审办法及过程,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至少五天。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学校将进行审查,确保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部要切实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获得者为学校特别优秀学生。
第十三条 各学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发放到位,同时应接受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