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71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教发〔2023〕58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我校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上学年考试课程中有不及格科目;
2.上学年有违法违纪行为;
3.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4.学校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各学部学工组组织实施。各学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第十条 各学部学生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必须先向学校评审领导小组汇报评审办法及过程,再张榜公示,公示时间至少五天。公示结束后上报学校,学校将进行审查,确保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学部要切实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各学部应对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跟踪监督,对弄虚作假者应通过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行政处分等方式给予惩处。
第十四条 各学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专款专用、发放到位,同时应接受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