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实用性人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设立下列奖学金:
1.优秀学生奖学金
2.优秀贫困学生奖学金
3.单项奖学金
第三条 凡按国家规定取得本校入学资格或拥有本校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和专科学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定条件的,均可向本校申请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工作应当始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应当坚决执行各项标准,保证评定质量,不得弄虚作假、以劣充优。
第二章 各项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五条 除优秀新生奖学金外,获得本校其他各项奖学金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热爱祖国和人民,严格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本校各项规章制度;
2.明礼诚信,为人正派,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
3.当学年度所学的专业课课程和公共选修课课程全部及格;
4.当学年度未受到学校党、团或行政纪律处分;
5.当学年度必须参加学校或学部组织的义务劳动、公益服务等,不少于20小时。
第六条 优秀新生奖学金
优秀新生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用于鼓励优秀考生报考我校的专项奖学金。凡按国家规定被我校录取新生,品学兼优、高考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重点分数线者,均可申请该项奖学金。学校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0元,并颁发证书。优秀新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在新生入学后的一个月内进行。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学校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三等奖学金,奖金分别为本科1600元、800元、400元,专科1200元、600元、300元;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评定比例原则上为学生人数的3%、6%、9%以内,学校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校下拨的年度奖学金总额适当调整。奖学金评定依据根据《武汉纺织大学外经贸学院学生综合测评积分实施办法》,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进行全面考核评定,并根据综合测评结果和评奖比例确定获奖人选。获得学生奖学金的条件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评奖年度无不及格科目;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课外科技活动和集体活动;
4.综合测评排名位列班级或专业前30%,且一学年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各门功课均及格。
参评学生在评奖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申报评选奖学金评定。
1.本学年受党、团及学部通报批评及以上任一纪律处分者;
2.本学年必修课课程结业考试不及格;
3.本学年有违纪现象(打架、考试违规等)出现但未上报学部受处分者;
4.无正当理由2次及以上不参加集体活动;
5.休学期限未到者;
6.参加奖学金评定的本科三年级及以上学生未通过国家英语四级或未达到学部分数前20%;
7.违反校内禁烟规定者。
第八条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
优秀贫困生奖学金是由学校设立的专门用于鼓励和资助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良、家庭贫困学生的奖学金。优秀贫困生奖学金金额为每人每学年人民币2000元,比例按照当学年在校贫困生总数进行确定。优秀贫困生奖学金的获奖条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以及第七条规定。如获得优秀贫困生奖学金,不再重复颁发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九条 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在学习竞赛、科技创新、学术活动和素质教育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者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本校单项奖学金分为下列七种:
1.精神文明奖学金: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行等方面表现突出,如拾金不昧、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扶贫济困等方面事迹突出者;
2.科技创新奖学金:独立完成(或作为主要成员)的科技小发明、小创造获得国家专利;或者创造发明成果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3.学术研究奖学金:作为第一作者在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参加省(部)级以上学术会议,其论文被收录或在大会发言者;或者在全校学术性比赛中获得一等奖者;
4.社会工作积极分子奖学金:在学校内外义务担任社会工作,或在学校、学部、系(专业)、年级或班级担任学生干部,在学生社团等组织担任工作,且工作积极,成绩突出者;
5.文体活动积极分子奖学金:积极参加文艺、体育活动,在校内外文体竞赛活动中成绩突出、获得荣誉者;
6.除此之外,在校学生在某一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或突出进步,经过学生本人申请,经学生工作处或校团委审定,报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也可发一定数额的单项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的评定程序、时间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相同;1-6项单项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人民币50—2000元/人。
第十条 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是由社会各界在我校捐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学金,包括纪念奖学金、校友奖学金、企业奖学金、个人奖学金和其它奖励、资助学生学习的奖金、基金等。专项奖学金的奖励范围、等级、比例或者名额、金额、评奖形式等,由学校或学部与捐赠单位或个人商定,评奖结果由学校抄送捐赠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章 奖学金评定及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学校领导负责,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各学部有关负责人以及学生代表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
1.按照本办法实施全校性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2.讨论和决定全校性奖学金评定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问题;
3.公示并审批全校性奖学金获奖者名单。
第十三条 各学部设立学生奖励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由学部领导、辅导员和学生代表5-7人组成,负责全校性奖学金的初评和推荐等工作,并负责本学部专项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十四条 奖学金评审程序
每学年开学初,学校进行上学年度全校性各项奖学金评选以及当学年度全校性各项奖学金申报工作。
按下列程序进行:
1.学生个人申请:每学年开学初由学生个人向所在学部提交当学年度奖学金评选申请及申优计划,由各学部备档备查。逾期不提交申请的,视作放弃当学年度评选资格;
2.学生评选资格审查:由所在专业年级辅导员、党(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资格审查小组,对申请人年度申优计划落实以及是否符合评选条件等进行核查;并在此基础上,根据评审条件和学年度规定名额表决产生各项奖学金的候选人名单;由辅导员在表决结果上签名后,报学部奖励评审组。
3.学部评审与公示:学部奖励评审小组依据各类奖学金评选条件和规定名额,对各专业年级推选的候选人名单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本学校范围内予以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公示期满,该学部学生对候选人无异议的,名单报学校评审委员会审批;学生若对学校候选人有异议的,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
4.学校审批与颁奖: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汇总全校学部评审名单后,按照各项奖学金评审条件和规定名额进行全校性评审;评审结果以学校文件形式予以公布,并载入获奖学生档案;其奖金和证书由学校组织颁发。
第十五条 学生个人对学部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该学部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学部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申诉。学部评审小组应在受理该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如学生对学部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起书面申诉,学校评审委员会应在受理该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及所在学校,此处理意见为终审处理意见。
若学校终审处理意见决定撤销某获奖者资格时,其所缺名额是否替补、采用何种方式替补或者由谁替补,由学校评审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